职权编号:C2308200
1.检查单:水务012-排水与污水(再生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检查单;水务009-排水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3.检查项:运维单位-7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
4.检查内容:运营单位再生水水质、水压是否符合标准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5.1.1依据条款: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突发事件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
5.2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5.2.1标准规范条款: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全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