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0600
1.检查单:水务012-排水与污水(再生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检查单;水务009-排水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3.检查项:运维单位-2 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检查内容: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施停运是否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措施。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5.2依据条款: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