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32300
1.检查单:水务02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检查单
2.检查模块:招标和投标
3.检查项:招投标-2 招标人行为
4.检查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1.1 依据条款: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1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施行)
5.1.1 依据条款: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