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31600
1.检查单:水务02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检查单
2.检查模块:开标、评标和中标
3.检查项:评标中标-2 招标人行为
4.检查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1.1 依据条款: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2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2.1 依据条款: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3 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3.1 依据条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