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31500
1.检查单:水务02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检查单
2.检查模块:开标、评标和中标
3.检查项:评标中标-2 招标人行为
4.检查内容:招标人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5.1.1 依据条款: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2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2.1 依据条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