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4500
1.检查单:水务006水环境保护检查单、水务008水环境水工程保护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水环境保护
3.检查项:河湖-3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
4.检查内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5.2依据条款:
第二十八条 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