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1300
1.检查单:水务007水工程保护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工程保护
3.检查项:河湖-35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检查内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3月19日修订版)
5.2依据条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