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49900
1.检查单:水务006-水环境保护检查单、水务008-水环境水工程保护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水环境保护
3.检查项:河湖-30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4.检查内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5.2依据条款:
第十九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十)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