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45900
1.检查单:水务006-水环境保护检查单、水务008-水环境水工程保护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水环境保护
3.检查项:河湖-29 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垦殖放牧晒粮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办集市贸易采砂取土存放物料等行为
4.检查内容: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垦殖、放牧、晒粮、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办集市贸易、采砂、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5.2依据条款:
第十九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