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1300
1.检查单:水务006-水环境保护检查单
水务008-水环境水工程保护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水环境保护
3.检查项:河湖-24 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
4.检查内容: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及依据条款: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第三十一条 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
利用河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5.2 合格标准: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不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提供游船的动力源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