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0700
1. 检查单:
水务007-水工程保护检查单
水务008-水环境水工程保护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水工程保护
3.检查项:河湖-19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4.检查内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及依据条款:《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五)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合格标准: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批准文件,且建设活动符合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