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0300
1.检查单:水务007水工程保护检查单、水务008水环境水工程保护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水工程保护
3.检查项:河湖-16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4.检查内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5.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