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9200
1.检查单:水务007水工程保护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工程保护
3.检查项:河湖-1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4.检查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5.1.1依据条款:
第十九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行驶履带车辆、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2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修订)
5.2.1依据条款: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坝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以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