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5500
1.检查单:水务007-水工程保护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工程保护
3.检查项:河湖-3 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4.检查内容: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及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1.1依据条款:
第二十七条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合格标准: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批准文件,且建设活动符合批准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