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2000
1.检查单:水务003-水土保持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保-4防治水土流失
3.检查项:水保-4.3 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4.检查内容:是否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是否有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为;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有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5.2依据条款: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5.2.2《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地表裸露面积、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进入水体、河道和排水管网,防止施工扬尘,避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
第二十六条 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表土和废弃的砂、石、土等,应当采取现场堆放、适度调配、集中存放、临时防护等措施,对土石方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减少土石方转运。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优先用于农业种植和园林绿化等生产建设活动。
生产建设单位承担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等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石方管理,避免造成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