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48800
1.检查单:水务003-水土保持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保-2水土保持设施
3.检查项:水保-2.5 未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4.检查内容:生产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是否按时报送监测情况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5.2依据条款:
5.2.1《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自土石方挖填工程施工之日起,按月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等监测情况。
5.2.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