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2600
1.检查单:水务003-水土保持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保-2水土保持设施
3.检查项:水保-2.1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4.检查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5.2依据条款: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5.2.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四)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六)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九)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5.2.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二十四条 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