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2500
1.检查单:水务003-水土保持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保-1水土保持方案
3.检查项:水保-1.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
4.检查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
5.2依据条款: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5.2.2《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