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09000
1.检查单:水务011-排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排水行为
3.检查项:排水-8 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4.检查内容: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2009)
5.2依据条款:
5.2.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2《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第十八条 第六款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