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08900
1.检查单:水务011-排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从事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
3.检查项:排水-7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4.检查内容: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2009)
5.2依据条款: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