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08800
1.检查单:水务011-排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从事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
3.检查项:排水-6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4.检查内容: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依据条款:第十八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行;(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5.2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标准规范条款: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