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1400
1.检查单:水务011-排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从事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
3.检查项:排水-14从事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4.检查内容:从事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5.1.1依据条款: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合格标准:有设施保护方案,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措施与保护方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