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4600
1.检查单:水务010-防汛抗旱检查单
2.检查模块:防汛抗旱
3.检查项:防汛抗旱-3 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检查内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1.1 依据条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5.2.1 依据条款: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5.3 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5.3.1 依据条款:第七条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