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3-3-安全生产检查单(项目法人遵守建设单位安全规定)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2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水利项目)
4.检查内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水利项目)。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2)依据条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