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5-5-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5-6-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设备、设施安全)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67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的或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4.检查内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或者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为。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2)依据条款:
第四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规章文件文号):《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第十六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第十七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二)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三)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二)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
(二)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三)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