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4-3-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3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4.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2)依据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