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5-5-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3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水利工程建设)
4.检查内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水利工程建设)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2)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 〔2011〕 374号);《北京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水务安〔2019〕24号)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全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