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4-1-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5-5-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6-1-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6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2)依据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