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3-1-安全生产检查单(项目法人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4-1-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5-5-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6-1-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1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水利工程建设)
4.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水利工程建设)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2)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